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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撤销新金县设立普兰店市的批复

         

摘要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撤销凌源、新金县设立凌源、普兰店市的请示》及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新金县,设立普兰店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新金县的行政区域为普兰店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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