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关于辽宁省撤销凤城满族自治县设立凤城市的批复

关于辽宁省撤销凤城满族自治县设立凤城市的批复

         

摘要

民行批[1994]4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你省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六日《关于撤销凤城满族自治县设立凤城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凤城满族自治县,设立风城市(县级),以原凤城满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为凤城市的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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