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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转让安置房资格,登记后反悔法院会支持吗?

         

摘要

案例居民甲在县城老城区拥有一套住房。2000年,该房屋拆迁,甲获得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的资格。同年4月,甲通过其同事丙以4万元价格将该拆迁安置资格出售给乙。随后,乙以甲的名义与拆迁服务中心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缴纳2万元订金后预选了一套中等户型安置回迁房。2002年4月,乙缴纳购房余款后,选房并居住至今。2003年5月,乙申请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向县住建部门提交了一份署名为甲的虚假报告,称“此安置回迁房产权让给同母异父的弟弟乙”,登记机构据此报告和乙的缴款结算单等材料为乙办理了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以下简称“案涉登记”),并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13年10月,甲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诉争房屋产权登记,登记机构告知该房屋产权已登记至乙名下。甲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登记机构履行法定职责,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14年5月,甲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登记行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登记机构虽对乙提交的结算票据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但未对署名甲的书面报告真实性进行核实,甲未到场且其署名为他人书写,因此,案涉登记行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案涉登记行为。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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