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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承包人是否是国有农用地收回的利害关系人

     

摘要

案例2005年3月,某国有农垦企业将国有农用地承包给职工李某种植经济林,签立合同约定:承包期至2034年;未经企业同意,李某不能转包、买卖、出租、抵押、荒芜,否则,企业有权解除合同;国家建设使用该地,承包合同终止.李某将上述土地转包给张某,签立合同约定,承包期30年,国家建设使用该地时,张某无条件退出.2013年12月,省政府做出批复将上述土地转为建设用地,2014年5月,市政府和农垦企业据此向李某发出收地告知,并要求腾退土地.

著录项

  • 来源
    《资源导刊》|2017年第5期|44-45|共2页
  • 作者

    钟京涛;

  • 作者单位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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