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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业费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一年

         

摘要

2017年1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以及合同期满继续服务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用,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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