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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陪审制度研究——以《人民陪审员法》相关条文为中心

     

摘要

2018年新制定《人民陪审员法》第14、16、22条共同搭建起了环境公益诉讼陪审制度的基本框架,为环境公益诉讼陪审制度的有序运行打下了基础,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新进展.但是,前述条文过于抽象、模糊,甚至存在一定的缺漏,对环境公益诉讼陪审制度的特殊性回应不足.为形成适应环境公益诉讼需要的程序规则,对于环境公益诉讼陪审制度的陪审员选任方式、参审方式以及专家陪审员制度等一系列问题,还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司法解释和后续立法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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