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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健康数据的隐私保护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以《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相关判例为视角

     

摘要

我国尚未建立体系性的健康数据隐私保护模式,但鉴于大数据时代下健康数据的爆发式增长以及数据主体对隐私保护的现实需求,有必要完善现有的立法与司法保护体系。《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了个人享有隐私权,欧洲人权法院在判例实践中不断探索出了健康数据隐私保护的路径。这其中依次经历了范围定位,国家对这项权利的干涉与否,再到依据法律、合法目的和在民主社会所必要除外事由认证的发展过程。欧洲人权法院广泛采用了边际裁量原则和逐步式分析,并且随着判例实践的发展将审理重点进一步转移到形式与内容上的利益平衡检验,申言之,需要通过发挥司法说理和司法能动性要素,注重个人隐私利益与雇主、社区和国家利益、宗教自由利益、言论自由利益的平衡。前述经验为我国完善健康数据隐私立法与司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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