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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类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探析

         

摘要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完善,新准则对股权类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存在的不足有所完善,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初始投资中若含有对已宣告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不再需要独立确认为应收项目以及持有期间应收股利确认时点更加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制度.但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言,上述含有的应收项目却需要单独确认以及初始交易费用构成初始入账成本的组成部分依然与自身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相矛盾,亦与日益有效的资本市场程度相悖.文章以资本市场存有的股票为例,在区分股权类金融资产类别的基础上就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应收股利和投资收益确认时点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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