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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书写的正当性——以西蒙娜·德·波伏瓦的自我书写为例

         

摘要

无论是自传还是回忆录,自我书写都要求作者拥有写作的正当性:在自传书写中,这种正当性是合适的创作时机和作者在某一领域获得公众认可的丰满人格;在传统的回忆录书写中,它则要求作者是参与或见证历史的权贵。西蒙娜·德·波伏瓦1956年着手创作自传《端方淑女》,此时她已近天命之年,有丰富的过往可向读者诉说,同时也具备了自传写作所需的文学人格。而在创作《岁月的力量》和《事物的力量》时,她并不完全具备传统的回忆录书写的正当性,而是在写作过程中赋予了写作行为以全部的正当性,并颠覆了回忆录书写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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