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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法的构造

         

摘要

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我国农地制度的既定政策选择。承包权与经营权法律性质的合理定位是"三权分置"法的构造的关键。"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既不是"成员权说"的土地承包权Ⅰ,也不是"物权说"的土地承包权Ⅱ,而是受到权利人为他人设立权利用益物权限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土地承包权Ⅲ。"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客体的权利用益物权,经营者享有在农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土地经营权在法律术语上采用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这在法学上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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