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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探析

         

摘要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在发生"一股两卖"和"显名持股"纠纷时,第三人可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规则.然而,在此建构下,无权处分实为有权处分,受让人的善意很难在实践中维持,股权变动的权利外观让人难以信赖,这些使得股权的善意取得面临实践窘境.未来立法应当考虑统一股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将股权善意取得限于登记错误场合,加固权利变动外观之基础,并考虑真正权利人的可归责性等因素,从而完善股权善意取得制度,促进股权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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