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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中保险人能否主张利息损失

     

摘要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司法实践中,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向法院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中,除了主张第三人给付赔偿款外,亦常常要求第三人赔偿保险人因垫付赔偿款而遭受的利息损失。又因保险法对保险人能否主张利息损失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裁判中对能否支持保险人主张的利息损失有着不同的理解。本文在剖析司法裁判文书的基础上,对利息损失的性质及功能做深入探讨,以期对司法审判提供参考。

著录项

  • 来源
    《区域治理》|2019年第37期|125-127|共3页
  • 作者

    何洋; 丁晓鸣;

  • 作者单位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保险;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3-07-24 17: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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