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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法律探析

         

摘要

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来,因房改等各种历史原因,导致部分商品房维修基金未缴纳,即使是2008年2月1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施行后前几年,各地及售房单位也未严格执行,导致该时段内房屋过了保修期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无能力进行,极大的影响了业主的生活质量,并由此产生了备类矛盾.近年来,该现象问题陆续爆发,为塑造新时代美好生活,本文从法律层面对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解决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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