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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起公益诉讼未予立案 NGO状告央企无果

     

摘要

“虽然最新民诉法第55条对公益诉讼已有‘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但目前这还是一个死的法条。”在10月23日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自然大学”共同举办的“神华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研讨会上,本案代理律师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环境公益律师胡少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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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科技》|2013年第5期|9-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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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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