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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建立工作的通知

             

摘要

cqvip:各市、州教育局,省属中小学及中职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根据《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9年修订)〉实施细则》,现就开展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建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负面清单的适用对象中小学教师包括全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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