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吉林政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正>国办发[199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计划生育和加强母婴保健是实施我国人口政策和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两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计生委、卫生部两部委的职责分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范了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在母婴保健工作中的行为,旨在提高母婴医疗保健服务质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不属于《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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