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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文件建办标函2008134号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摘要

@@ 各有关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rn为了加强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日常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rn一、初始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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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造价信息》 |2008年第3期|6,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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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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