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电子商务领域“二选一”行为法律规制

电子商务领域“二选一”行为法律规制

         

摘要

“二选一”是电子商务平台常用的竞争手段,该行为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当其违背平台内经营者真实意思,损害市场正常竞争秩序时,应当受到法律规制。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甚至传统民法都有规制“二选一”的空间,但由于互联网市场竞争的特殊性,上述法律面对“二选一”都各有其局限性。《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专门立法,第35条是对“二选一”这一难题的专门回应。在适用第35条规制“二选一”时,需先通过依赖性理论判断相对优势地位的存在,再看平台是否滥用其相对优势地位作出了具有反竞争效果的不合理限制。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