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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新修的理念更新与责任踏步

         

摘要

行政性垄断是行政公权阻碍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影响资源高效配置的重要障碍。新修订实施的《反垄断法》将更多的主体扩展为垄断主体,将更多行为类型纳入到行政性垄断范畴,使统一大市场的政策理念与公平和法治、法理理念相配套,呈现出反垄断法治的“进步性”。但行政性垄断也同样植根财税土壤,新法新规却在垄断实施主体的责任方面,并未增设具有实体性、严肃性的责任措施,呈现一定的“原地踏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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