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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合”现象与有偿新闻浅论

         

摘要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新闻与广告必须严格分开,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为被报道单位做广告。凡属新闻报道,新闻单位不得向被报道者收取任何费用,凡收取费用而刊播的,应标明为‘广告’。”这一规定,为处理新闻与广告的关系提供了依据。但是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某企业在新闻单位做了广告,同时这家企业又创造了先进经验或涌现的突出的好人好事,这些经验或事迹不少内容与广告内容有密切关系或一致,新闻事实与广告事实发生“重合”现象(以下简称“重合”现象)。能不能和怎样宣传上述新闻,让广告与新闻二者宣传内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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