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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行时间过长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摘要

@@ [案情简介]rn19xx年8月1日,我某ABC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某XYZ公司达成一笔进口镀锌板的合同S/C960810.合同主要交易条款规定:"Quantity:8,000M/T; Unit Price;: US$755/MT CFR Huangpu;Total amount: $6,040,000; Payment: by Irrevocab L/C at sight; Time of shipmen: September, 19xx; Port ofshipment: Montrea, Canad, Charter Party B/L is ac-ceptable."(数量:8,000公吨;单价:每公吨755美元CFR黄浦港,总金额:6,040,000美元;支付方式: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装运期:19xx年9月;装运港:加拿大蒙特利尔港,租船提单可以接受).同时,该合同印制的一般交易条款规定:"The goodsmust be shipped by liner."(货物必须采用班轮运输).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ABC公司与国内JFK公司签订了转售S/C960810项下镀锌板的货物销售合同,交货时间为当年的12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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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经贸实务》 |2001年第2期|19-2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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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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