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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及释义(八)

         

摘要

<正>第三十五条供电企业查电人员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户依法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检查完后制作用电检查记录。用户应当提供便利。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窃电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用电检查人员可以通过录像、摄影、现场保存窃电装置等方式保存窃电的证据。【释义】本条是关于供电企业查电人员进行用电检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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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大众用电 》 |2014年第7期|5-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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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能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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