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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立合同的效力关联——以商品房买卖与借款合同联立为例

         

摘要

联立合同之间存在效力关联的基础在于联立合同经济上的一体性.相较于《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规定的解除权发生模式而言,效力直接关联模式更为合理.联立合同中部分合同因其他合同效力被终结而丧失效力的,可能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不必创设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请求权.在联立合同发生于多个当事人之间时,合同的共同当事人负有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联立合同丧失效力的义务.在无特别价值考量的情形下,对于多方当事人间的合同联立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排除效力关联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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