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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澳门组织章程》

     

摘要

正 中葡两国政府于1987年4月13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明确指出:“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澳门原来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这里所谓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法律,主要是指带有殖民色彩的宪法性文件《澳门组织章程》以及由澳督颁行的一系列基本性质的法例。在九十年代过渡时期,该章程将仍然有效。因此,有必要对该章程作些简要的介绍和分析,以利于深入研究和探讨澳门未来的政治结构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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