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政治与法律 >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修改权

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修改权

     

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修改权起源于全国人大的授权决议,由我国现行宪法所正式确立,后在我国《立法法》上予以重述.该权力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授权到职权、从赋权到限权的演进过程,主要原因在于全国人大立法能力不足、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优势明显、有宪法约束机制作为保障和防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失当.该权力面临“部分”、“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表述的模糊配置困境,也存在修改时机、修改幅度、修改频度方面的行使失范现象.学界关于该权力优化的废权说、释权说、限权说和扩权说等观点,在不同层面都存在着局限性.根据该权力定位上的从属性、文本上的依附性、功能上的补充性和约束上的有限性特点,可以构建出二阶次拆分和四环节递进相结合的“控权说”规范方案.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