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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的互惠原则:困境与破解

     

摘要

互惠原则作为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虽然目前世界范围内取消互惠原则的条件与时机尚未成熟,但对其不当运用会导致报复主义和判决流通不畅,最终阻碍跨国民商事交往的发展,因此各国逐渐对互惠原则进行限制或软化适用.我国在认定互惠关系上长期采用事实互惠方法,形成了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的国际合作困局.特殊国情作用下的保守立场、立法定位模糊与条款缺失、司法惯性与协调机制匮乏,是造成我国难以推行宽松化互惠制度的深层原因.立足国内法治环境选择改进互惠原则的适用方式,立法层面上应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内对法律规定进行修改,以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为核心定位,并补足其他程序条件设置和例外规定;司法层面上应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并辅之以逐级上报制度、裁判文书说理义务、发布指导性案例;在配套机制方面,应建立外事部门沟通联络制度、外国判决数据系统与国别清单制度,以保障互惠原则软化适用的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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