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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抢用”问题的规范分析——以指导案例30号为例

         

摘要

除指导案例30号的两个裁判要点以外,该案还可能关涉未注册商标“抢用”问题.我国《商标法》鲜有禁止抢用的特别规定,原则上“明知他人已使用未注册商标而抢用”亦属合法.符合条件的未注册商标先使用人可以主张其商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所称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从而起到阻却抢用的效果.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下,民法是否可以介入抢用纠纷,应依双方当事人间是否存在特别信赖关系确定.若当事人存在特别信赖关系,抢用行为可能引起包括后合同义务在内的合同责任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在特许经营合同下,特许人可以将未注册商标作为许可使用的标的,且特许人与使用人约定禁止抢用条款的,法院应当承认其效力.未注册商标上的权益损害属纯粹经济损失,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尚未完全明确条件下,侵权行为与抢用行为的关系尚不够清晰,抢用的侵权法救济不妨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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