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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几对关系的区分

         

摘要

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对交通事故和与交通有关的事故、交通违章中的作为和不作为、责任推定与过错认定等几对关系没有进行准确区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存在诸多问题.用“由车辆引发”、“发生在车辆的运行中”、“由过错或意外引起”等三个因素来限定交通事故,存在过于扩大交通事故“疆域”的弊端,混淆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我国《侵权责任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我国《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我国《刑法》等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是导致与交通有关的案件处理错误的主要原因,因而交通事故仍然需要以违章行为为核心进行限定.对交通违章的认识不能仅局限于作为形式,不作为形式的交通违章同样应当受到关注.目前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过程,普遍存在以责任推定替代过错认定的错误,导致行政法上的责任转换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后果,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推定从过错认定中完全剔除之前,至少应当允许不服责任认定的当事人提出反驳,以减少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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