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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警务供给的现代定位——以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为视角

         

摘要

警察作为提供公共安全和警务服务的主体,长期以来未能严格区分其执法性职能和社会服务性工作,警务实际运行中非核心工作过多,占用大量本应用于核心职能开展的警力.正确界定公共警务的职能,把长期以来由警察机构垄断的保护性警务服务,从警察职能中剥离一部分让渡给市场、社会去完成.对那些涉及打击犯罪的刑事执法和强制措施,警察应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坚决地掌握和控制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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