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派出所工作 》 >从一起案件看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办理中的期限问题

从一起案件看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办理中的期限问题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吸毒违法行为追诉时间为六个月。但在实践中,吸毒尿液、血液、唾液检测期限为半个月,毛发精准检测期限为四个月,也就是说,如果吸毒违法行为发生在四个月前,就算违法嫌疑人陈述违法事实,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也难以证实有吸毒行为,如涉嫌其他毒品犯罪则更难以查证。此时,法律规定与执法实践就会出现一定的“间隙”,极易导致嫌疑人逃脱处罚。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