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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保护与罪刑法定之间:《网络诽镑解释》第5条第2款之“限缩适用”

         

摘要

cqvip:与学界对《网络诽谤解释》第5条第2款进行的批判相反,实务部门对这一条款仍抱持着积极接受的态度。针对第5条第2款的观点冲突实际上源于解释者解释理念的不同,与实务部门注重实质上的法益保护相反,学界更为坚守形式上的罪刑法定。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双层社会”的形成使得公共场所概念可以包含网络空间,且判断起哄闹事的行为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结果之间应以客观归责为标准,而非公共场所的同一性、当场性和当面性等标准;将该条所规制的行为理解为“网络传谣+起哄闹事”这一复合行为的方法可以在不违反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兼顾法益保护的需求,同时,这一理解方法也可以有效化解该条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之间的罪刑均衡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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