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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弱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摘要

弱人工智能体虽然可以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深度学习和自主决策,但是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相统一的刑事责任能力,不可能产生故意或过失的罪过,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在涉人工智能犯罪中,承担刑事责任的是设计者、使用者或破坏者等行为主体,各个犯罪主体根据其涉人工智能的危害行为、相应罪过形式或主观态度的不同,以及成立犯罪的不同情形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基于人工智能科技发展的特征和阶段,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应当注重财产刑、资格刑等刑罚方式的运用,同时适当加大非刑罚处罚方法和定罪免罚方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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