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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专家”

         

摘要

<正>案情介绍:刘某于2008年12月31日进入A公司从事仓库保管员工作,双方约定刘某工资为每月1500元。2010年1月1日,刘某以A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书面通知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向仲裁委申诉,要求裁令A公司:支付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500元。2010年3月,仲裁委开庭审理,A公司辩称已经和除了刘某外的其他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是在入职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不签合同的过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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