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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节选)

         

摘要

第三章生育保险支付第十条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范围。(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三)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由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第十一条生育保险不予支付范围。(一)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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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天地》 |2014年第10期|54-5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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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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