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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工伤,得不偿失

         

摘要

基本案情:吕某是某化学制品生产企业的原料注入工,2013年11月22日,在其加注原料时,右手被机器带入混合池,造成严重烧伤。该化工厂为了保住自己"安全生产模范企业"的称号,也为了不超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工伤事故发生率的指标规定,避免罚款,向上级部门隐瞒了吕某的工伤事故。2013年12月17日,该厂在支付了吕某2万元补偿费后,与其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

著录项

  • 来源
    《人事天地》 |2015年第7期|40-41|共2页
  • 作者

    杨永琦;

  • 作者单位

    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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