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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员工能否索要经济补偿

             

摘要

基本案情:王某自2010年进入A公司工作,A公司在天津市南开区进行生产经营,王某家住和平区,平时骑电动车上下班。2014年9月,A公司因自身经营需要决定将工厂搬迁至滨海开发区,并于9月底张贴通告,告知员工国庆节后变更工作地点及相应工作安排。由于路途遥远,王某未在节后到滨海开发区的新址报到,公司也置之不理。

著录项

  • 来源
    《人事天地》 |2016年第4期|36-36,37|共2页
  • 作者

    杨永琦;

  • 作者单位

    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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