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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的高管还能获得年终奖吗?

             

摘要

基本案情:张某,菲律宾籍,2010年1月4日入A公司工作(以下简称公司),担任某部门总监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3日,合同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125000元/月(税前),后经过调整为127511元,同时,劳动合同约定可给予报销的福利费用,即生活津贴标准为740000元/年,后经过调整标准提高至69281元/月。

著录项

  • 来源
    《人事天地》 |2016年第4期|37-39|共3页
  • 作者

    杨永琦;

  • 作者单位

    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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