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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及对公证电子证据的认定

         

摘要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诉称:我于2012年6月7日入职,先后从事人事、销售工作,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经常加班.2014年8月13日航天某公司无故将我辞退,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000元.另外, 2012年6月7日至2014年7月26日超时加班费、周六周日加班费19367.81元至今没有支付.2014年7月工资尚欠2150元.2013年6月工资尚欠500元.2014年8月工作13天工资未付.2014年6月1日至8月13日拖欠通讯费、交通费1750元,餐补6880元.另,孙某主张航天某公司曾以未及时提交工作报表存在工作失误为由扣除其2013年7月通过招商银行发放的工资500元.

著录项

  • 来源
    《人事天地》 |2017年第7期|30-32|共3页
  • 作者

    杨永琦;

  • 作者单位

    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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