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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审查原则及协议管辖的适用

     

摘要

【裁判要旨】管辖权异议审查属程序问题,应根据当事人诉请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案件管辖权,不宜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对含有协议管辖条款的案涉基础合同真实性进行鉴定。为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在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协议管辖可以附条件的情况下,不得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的3种情形,分别针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和其他标的,只考虑了给付之诉的情形。单纯地请求解除合同的形成之诉,其争议标的并非合同中的具体义务,而是合同法律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不能据此规定来确定合同屣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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