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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适用问题探析

     

摘要

侵占罪是1997年修订后刑法规定的新罪名。由于法律条文固有的概括性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对滞后性,使得本罪在具体适用上产生了一些争议。本文拟择其要者,探讨三个问题。一、侵占行为的构成前提——一人对物的持有、支配关系如何界定侵占行为的成立以行为人合法持有(或至少没有采用犯罪方法持有)他人财物为前提。细言之,行为人只有将自己合法持有或采取非犯罪方法而持有、支配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才可以构成侵占罪;倘若行为人将他人持有、支配下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则应当根据其所采用的手段行为的特点,分别论以抢劫、抢夺、诈骗或者盗窃罪。因此,正确界定财物是由行为人持有还是他人持有、支配,这是认定侵占行为成立与否的首要问题。由于人对物的持有、支配形态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因而在理论和实践上,我们均很难界定一条准确划一的分水岭,但根据刑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区分几种情况,从原则上掌握本人与他人持有、支配的界限,则是切实可行的。认定人对物的持有、支配关系,原则上应以人具有持有、支配意识为必要。也就是说,人对物的待有、支配关系并非仅仅是一种客观状态,而应当包含人的意识活动。举例来说,犯罪嫌疑人刘某在乘坐出租车时,发现座位上有...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司法》|2001年第1期|45-48|共4页
  • 作者

    黄祥青;

  • 作者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4-01-26 21: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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