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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应承担过错责任吗?--对一起汽车消费贷款案件的法律分析

         

摘要

@@ 基本案情rn2000年9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支行(以下简称甲方某支行)与格尔木市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某支行指定乙方某有限公司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特约经销商,凡在乙方购买甲方指定品牌汽车并经乙方推荐的最终用户(包括企业法人或公民个人,以下简称丙方购车人),可向甲方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只要经审查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协议书约定的条件,甲方某支行即向乙方某有限公司开出,乙方见通知书后即可向丙方购车人办理购车手续并交付汽车.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司法》 |2002年第8期|71-72|共2页
  • 作者

    刘晓阳;

  • 作者单位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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