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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登记及其对抗效力--北京坤厚房地产公司与中国建行北京城建支行、北京国发兴业投资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

@@ 一、案情介绍rn1999年5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简称建行城建支行)与北京国发兴业投资中心(简称国发中心)签订了一份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由国发中心向建行城建支行借款人民币8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1999年5月31日至2000年5月30日.为保证按期还款,北京坤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坤厚公司)用自有资产作抵押,担保国发中心到期还款.1999年5月24日和1999年5月31日,城建支行与坤厚公司分别签订抵押协议和抵押合同.抵押物是坤厚公司所拥有的恒昌花园5号楼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面积9167.56平方米,抵押设定日期为1999年5月31日.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司法》 |2002年第3期|72-73|共2页
  • 作者

    陈洪;

  • 作者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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