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人民司法 >可否以出资不实为由将已经转让股权的开办单位追加为被执行人?

可否以出资不实为由将已经转让股权的开办单位追加为被执行人?

     

摘要

债权人某饲料公司与债务人华艺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华艺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法院查明,华丰公司为华艺公司的开办单位之一,其对华艺公司的4000万元出资没有实际到位。于是。执行法院以出资不实为由,裁定华丰公司在出资不实的数额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偿付义务。华丰公司提出抗辨认为,在某饲料公司与华艺公司发生购销业务之前,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