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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书不宜都写'经审理查明'

     

摘要

@@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许多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或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在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内容,即调解书的主文的前一段,往往都有"经审理查明"的表述.笔者认为,在有的调解书中不应写入"经审理查明".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司法》|2007年第8期|24|共1页
  • 作者

    宋德强;

  • 作者单位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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