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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还是“住所”

         

摘要

判决书、裁定书等诉讼文书须列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等基本情况,住址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1993年1月1日起试行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规定,自然人的住址应表述为“住……”.法人的住址应表述为“住所地……”。各法院至今仍基本沿用该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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