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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认证不能代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摘要

[案情]rn2009年9月16日,被告重庆市綦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其购买的重庆飞尔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尔达公司)生产、销售的22台FBD型矿用隔爆型压入式对旋轴流局部通风机(价值368200元)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予以封存.2009年9月26日,鉴定机构确认该批通风机为合格产品.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司法》 |2011年第10期|108-111|共4页
  • 作者

    周琦; 代贞奎;

  • 作者单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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