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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调整中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

         

摘要

事业单位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一体化调整是我国当前的立法发展趋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在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仲裁或诉讼时效以及低位阶规范适用的问题上存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本文认为,有必要厘清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将与劳动争议具有同质性的人事争议纳入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受案范围中,而与劳动争议不具有同质性的人事争议则适用特别的程序规范.同时,修订人事仲裁规则中的时效规定,统一为一年的仲裁时效.另外,还应扩大特别规范的适用范围,并对早期人事规范进行系统的法律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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