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民司法》 >解散公司诉讼的几点思考

解散公司诉讼的几点思考

         

摘要

<正> 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是公司解散的一种方式,属司法强制解散。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称为解散公司诉讼。新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旧公司法未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人民法院未审理过此类案件,新公司法施行后,很多法院对审理此类案件缺乏经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又过于原则,法官对如何认定解散的条件感到困难。笔者在本文中对于如何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一、关于如何理解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法采取了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一般概括式虽有助于弥补限定列举式的不足,但因其含义较为抽象,不易操作,且易滋生滥用的危险。所以,从实践的角度看,公司法的规定应当进一步明确。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