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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诈骗受刑罚不能认定为诈骗罪的特别严重情节

     

摘要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施行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为可参照执行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3款第(7)项把"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作为特别严重情节加重处罚。由于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相较于1979年刑法的诈骗罪已经作出实质性修改.并且这个条款也与累犯从重处罚原则不一致.因此.对该司法解释中的这一条款,审判实务中不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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