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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

         

摘要

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权利属性,与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目标存在冲突,主要表现为保障社会利益与维护个体权益之间。为消弥其冲突,实证法上的路径选择是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作出让渡,同时给予其一定的补偿。司法审判中,要严格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加以限制与保护并重,以在担保权人与破产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之间达致平衡。具体的司法处置路径为:厘清有财产担保债权暂停使用的范围;允许债务人提供替代担保与合理补偿;规范担保物变现款的处理规则;合理界定担保债权在中止期间的补偿标准;强化有财产担保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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